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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職幾個月了單位拖著不給我買社保
作者: 發(fā)布于:2019/12/26 瀏覽量:77
案例簡介: 8月26日,剛到?谝患遗嘤枡C構上班不久的呂某云向?谑猩绫>址从常龔5月開始到現在這家單位上班,單位遲遲不給繳社保。?谑猩绫>只私M工作人員,查詢后發(fā)現,用人單位確實未按規(guī)定給呂某云辦理參保。?谑猩绫>止ぷ魅藛T立即約談了該培訓機構相關負責人,向用人單位宣傳了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以及不給職工參保面臨的用工風險。該培訓機構同意為呂某云辦理參保手續(xù),補繳6月和7月的社保費,并參照補繳社保費金額,繳納了萬分之五每天的滯納金。雙方對?谑猩绫>值膮f(xié)調處理結果表示滿意。
政策解讀: 針對社會上存在的“試用期不需要繳社!钡恼f法,?谑猩绫>直硎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。一些用人單位以職工仍在實習期或試用期內為名,不給職工辦理參保是沒有依據的。此外,一些用人單位向職工宣傳,只要同意不繳社保,可以每月多發(fā)200元或300元工資,甚至和員工簽訂了“同意不繳社!钡膮f(xié)議,這種做法也是無效和不允許的。
?谑猩绫>痔嵝,職工正常參保,可享受養(yǎng)老、醫(yī)療、工傷、生育、失業(yè)等各項社保待遇。從用人單位角度看,不給職工參保,面臨著多重風險。首先,用人單位隨時可能面臨員工的投訴和社保部門的稽查,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。在未參保的情況下,職工生病、發(fā)生工傷、生育所產生的各項本應由社;鹬Ц兜馁M用,均由用人單位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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