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社保代理講述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,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,并自欠繳之日起,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;逾期仍不繳納的,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
倍以下的罰款。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,職工發(fā)生工傷的,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。用人單位按照規(guī)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,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支付新發(fā)生的費用。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,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,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,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。第五+九條用人單位、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,醫(yī)療機構、康復機構、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,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第六+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(guī)定提供證據,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。第六+一條各級人民政府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,追回挪用流失款項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;(二)未按照規(guī)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人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;(三)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;(四)未按照規(guī)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;(五)未按照規(guī)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。第六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,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;(二)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,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;(三)收受當事人財物的。第六十三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令改正,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(一)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;(二)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;(三)收受當事人財物的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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